医疗服务管理原则(医疗服务管理的原则)

时间:2024-06-06 点击量:82

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动态调整、保护权益、共建共享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动态调整、保护权益、共建共享的原则。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制度建设、标准制定;负责开发和维护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负责指导和监督信用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动态调整、保护权益、共建共享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加强与发展改革,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医疗保障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于医保基金使用参与主体的协议管理、检查稽核、支付方式等方面管理工作。

坚持应保尽保、坚持稳健持续。坚持应保尽保: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防范基金风险。

第五条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动态调整、保护权益、共建共享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即可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并且简化了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等待时间将缩短。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